分公司是否單獨參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
您是第253位瀏覽者 / 2022/10/10 19:26:13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企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然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由省稅務機關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第一條規定,《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查賬征收是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福建國稅發布的《2017年2月12366熱點和難點問題集(一)》第10問“非獨立核算的企業是否參與納稅信用等級評價?”解答中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的規定:“一、關于《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因此,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不屬于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