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誰追繳稅款 |
您是第6717位瀏覽者 / 2021/8/5 13:24:26 |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項關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到底是由稅務機關追繳,還是由扣繳義務人補扣? 筆者認為,《征管法》規定的本意是,扣繳義務人只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之責任,卻沒有繳納稅款之義務。相應稅款的征納關系并沒有改變,收款人是納稅人,稅務機關是征稅人,而征稅的方式是代扣代繳。部分網友認為,國稅發〔2003〕47號的規定與《征管法》“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的規定相抵觸,有一定道理。然而,從防范風險角度來說,扣繳義務人還是要配合稅務機關,履行好代扣代繳的義務。 在《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有如下規定: 四、違反稅款征收管理類 (五)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扣繳義務人已按規定暫停支付納稅人款項并向稅務機關報告的除外)。 情節程度及處罰標準: 1.扣繳義務人能夠按規定補扣補收稅款的,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補扣補收稅款的,稅務機關在追繳稅款的同時,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可見,積極配合稅務機關補扣補繳,有利于于避免遭受更大金額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