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答疑: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做“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嗎? |
您是第7174位瀏覽者 / 2021/2/16 19:40:00 |
一、企業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企業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直接計入“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就可以了,不能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是因為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存在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因為稅務處理先確認收入或暫時不能稅前扣除導致需要繳稅(企業先交稅),會計上暫時不確認收入或計入當期損益導致會計利潤減少,由于當期“所得稅費用”不能跟多交的稅金進行配比,所以就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就跟“預付賬款”一樣,提前支付出去,屬于債權,屬于企業資產。后期抵減,再進行沖減。 而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除部分優惠政策可以季度享受有納稅調整外,基本上都是按照會計利潤在進行預繳,并且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還要進行匯算清繳,根本就不是什么暫時性差異。 綜上所述,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果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是錯誤的。 二、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到的預收款,無論是稅務規定還是會計準則規定,都不滿足收入的確認標準。但是,依據國稅發〔2009〕31號規定,就是相當于“預收賬款”需要先交企業所得稅,這就出現了稅會差異。當然,后期產品完工后,滿足稅務或會計的收入確認標準后,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的是可以沖抵的,因此屬于暫時性可抵扣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以,對于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是可以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的。 綜上所述,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是要區分情況的,特殊情形下是可以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的。 |